2006年2月21日,國務院公布了《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以下簡稱《條例》),并于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就《條例》制定和實施的有關問題,記者采訪了周英副部長。
記者: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制度是《水法》確立的兩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條例》的頒布實施對于加強水資源管理將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
周英: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制度,是國家調控水資源需求,優化配置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和有效保護水資源的基本法律制度,符合我國國情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也是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我國人均占有的水資源量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 加之我國水資源時空分布與經濟社會用水需求難以匹配的客觀情勢,又進一步加劇了我國水資源緊缺的形勢。近年來,每年中央召開的人口資源環境工作座談會,都對水資源工作提出明確要求。國務院多次對水資源節約、保護和開發、利用作出重要部署,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認真貫徹科學發展觀,積極調整治水思路,在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合理利用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當前,我國已經進入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階段,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對水資源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問題。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我國人均水資源占有量少的國情不會改變,水資源對經濟增長的制約作用越來越大,人民群眾對生態環境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我國水資源面臨著嚴峻的形勢,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水資源供需矛盾仍然非常突出。二是,水污染形勢仍然十分嚴峻。三是,水生態環境安全面臨嚴重威脅。因此,必須進一步加強對水資源配置、開發、利用、保護和節約的科學管理與統一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對于加強需水管理,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推進節水型社會的建立,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續利用,保障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將會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
記者:國務院在1993年發布了《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與之相比較,《條例》在取水許可管理方面作出了哪些不同的規定?
周英:自1993年國務院發布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以來,經過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我國水資源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規范化、有序化,水資源無序開采的現象得到了有效遏制,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得到有效實施,水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開發利用得到了促進,水的利用效率進一步提高。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取水許可工作面臨著一些新的形勢,主要表現在:一是,建立節水型社會對合理配置水資源、節約利用水資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水資源管理工作。二是,按照2002年修訂的水法的規定,需要強化取水許可的統一管理和流域管理。三是,為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精神,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取水許可條件、規范取水許可程序。在體例上,《辦法》38條,不分章節;《條例》分為總則、取水的申請和受理、取水許可的審查和決定、水資源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計7章58條。在取水許可管理方面,一是,總結吸收了《辦法》實施十多年以來的成功經驗,將《取水許可申請審批程序規定》(水利部4號令)和《取水許可監督管理辦法》(水利部6號令)兩個部規章的主要規定,上升為行政法規。二是,在取水許可的審批程序方面,按照行政許可法和投資體制改革的要求,對取水許可程序進行了簡化和完善。取消了預申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應當提交由具備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取水許可申請受理,由縣級受理、逐級上報,改為誰審批、誰受理(其中,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由省級提出意見并轉報);取消了建設部門和地礦部門的初審規定(但涉及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要征求建設部門意見);增加了有關公示、聽證和公告的規定。三是,在取水許可審批依據方面,規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簽訂的協議是確定流域與行政區域取水許可總量控制的依據",并對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簽訂協議的江河、湖泊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的制定作出了規定。四是,規定"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為5年,長不超過10年"。"依法獲得取水權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過調整產品和產業結構、改革工藝、節水等措施節約水資源的,在取水許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其節約的水資源,并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鑒于取水權轉讓涉及問題較為復雜,為穩妥推進,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五是,加強了對執法部門的層級監督和審計監督;并針對現行《辦法》有關法律責任的條款比較簡單和原則、不便操作的問題,在法律責任一章規定了處罰機關、處罰種類、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并規定了具體的罰款數額或者幅度。
記者:自1988年水法頒布實施以來,全國已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了地方的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對此,《條例》在對水資源費征收管理進行規范時是如何考慮的?
周英:自1988年水法頒布實施以來,全國已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了地方的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或者標準,開征水資源費,促進了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和節約保護,也為全面實行水資源費征收制度打下了一定的基礎。但從總體上來看,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普遍偏低,沒有反映水資源本身的價值和稀缺程度;征收范圍也不全面;征收管理還不夠規范;征收力度也有待加強。有必要對這些事項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此外,我國地域遼闊,地區間自然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難以制定全國統一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條例》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一是,按照2002年修訂的水法的規定,明確了水資源費的征收范圍。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少量取水,為保障生產安全和公共安全臨時應急取水以及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環境臨時應急取水等情況外,其他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都必須依法繳納水資源費。二是,在規定水資源費標準制定原則的前提下,明確除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標準由中央制定外,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三是,完善了水資源費征收和繳納程序。水資源費由取水審批機關負責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征收);取水審批機關確定水資源費繳納數額后,應當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送達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辦理繳納手續;同時,對水資源費的緩繳程序作了規定。四是,規范了水資源費的分配和使用。征收的水資源費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解繳中央和地方國庫;征收的水資源費應當全額納入財政預算,主要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五是,從促進灌溉方式的轉變、樹立節約用水意識、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角度,對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問題作出了較為全面可行的規定。六是,加強執法監督,對違反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各項制度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記者:水利部就《條例》的實施有哪些考慮和安排?
周英:《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水法規體系建設的重大成果,為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支撐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和保障。《條例》既是對兩項重要法律制度實施經驗的總結,又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作出了必要的調整和完善。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要切實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工作。當前,首先要抓好《條例》的學習和宣傳工作。水利部將作出統一部署和安排,組織全國水利系統,特別是領導干部、水資源管理人員和水行政執法人員認真學習《條例》。要通過各種形式的學習、培訓,準確把握《條例》精神實質,熟悉法規所賦予的各項職責,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同時,要采取多種形式,開展面向全社會、全體公民的宣傳教育活動。第二,要抓緊制定與《條例》配套實施的相關辦法,確保《條例》所規定的各項制度和措施的有效實施。各地也要抓緊清理和修改與《條例》規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第三,要加大執法監督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維護《條例》的權威,建立良好的水事秩序。